基督徒對同性婚姻的立場,媒體、網路上相關的討論非常多,關心這議題的人,對這個問題必然也曾思考過不同立場的論述。若是依照聖經的教訓,上帝不喜悅同性之間性行為,是很清楚的,而同性婚姻就是指同性之間存在著性行為的一種關係。我們既自稱是上帝子民,相信且順服聖經教導,怎可能默許、認同這種關係,甚至支持將這種關係賦予合法的法律地位呢?這道理看似簡單,但是仍有一些基督徒,因這議題陷入了困惑當中。
聖經明確的教導
簡要地來看上帝是如何看待同性間性行為的。在舊約利未記中列出了上帝所禁止的性關係,「與鄰舍之妻行淫的,姦夫淫婦都必治死。與繼母行淫的,就是羞辱了他父親,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與兒婦同房的,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;他們行了逆倫的事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人若與男人苟合,像與女人一樣,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,總要把他們治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人若娶妻,並娶其母,便是大惡,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,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。人若與獸淫合,總要治死他,也要殺那獸。女人若與獸親近,與牠淫合,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,總要把他們治死,罪要歸到他們身上。」(利未記20:10-16) 這當中包含了亂倫、同性性行為,以及人獸交,這些都同為上帝所憎惡的行為。
在新約中相關的經文,羅馬書1:26-27「因此,上帝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。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;男人也是如此,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,慾火攻心,彼此貪戀,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,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。」 林前6:9-10「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國嗎?不要自欺!無論是淫亂的、拜偶像的、姦淫的、作孌童的、親男色的、偷竊的、貪婪的、醉酒的、辱罵的、勒索的,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國。」無論是舊約新約,從經文的上下文,可以清楚看出這些經文中所指,上帝看為惡的行為,並不是指在特定的時代或背景中的某些行為,而是具有普世性的。若要將聖經中對同性性行為的責備解釋為特定背景下才適用的,那在整段經文中其他的行為也該一樣看待,這明顯是極不合理的。
既然如此,為什麼還會有些基督徒會感到困惑呢?主要的原因應該是受到這世界價值觀的影響,這價值觀就是包含支持同婚在內的性別多元主義。支持這價值觀的人士不只自詡為進步人士,且有很大的影響力,這股力量可以從反同婚公投的過程和後續的發展看見。
逐漸壯大的支持同婚潮流
2018年11月,在縣市長選舉同時,舉辦了公投。其中第10案內容為:「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定在限一男一女的結合?」投票結果,有72%同意該公投案,這表示大多數的民眾並不贊同同性婚姻。贊同的選民只有28%,這些人除了有部分是同性戀者以外(同性戀人口比例,約在5%左右),大部分是自詡為思想進步的人士,及受其影響的選民。
這些人士,雖然在整體人口中是少數,但在社會思潮和政治風向的影響力卻非常巨大,包括在學政、司法、媒體界,他(她)們為多元性別意識的普及化,已經努力了非常長的時間(至今仍在努力),而他們的努力也影響了許多年輕的一代。這就是為什麼在公投前,網路上對支持同婚的調查結果和公投結果是完全相反的,因為習慣使用網路的年輕一代,就是受其影響最大的一群。
同婚主張的錯誤根源
然而,這些人為什麼這麼努力來推動性別多元呢? 因為他們以為在做正確的事,將這件事視為使命在努力著。他們相信由演化論所定義出來的人觀,主張基於最新科學研究和進步的人權觀念,人類和其他動物一樣,同性互相吸引和性交是自然發生的,對這些人而言這是基本人權,他人無權干涉且必須加以保障。過去因無知,視同性戀(性行為)為罪惡、為不正常,他們要為這些人主持公道,捍衛他們的人權。不只如此,他們要喚醒甚至討伐對這進步的觀念無知的迫害者(他們認為其中最明顯的,就是基督徒,緊抱自己的教義,愚昧無知且藉以迫害他人)。這群人,人數雖不多,卻藉其才能、地位、資源、使命感和努力不懈,將這錯誤的主張推廣到全世界,從歐美到全球,一如過去的共產主義。
基督徒要在真理上站立得穩
這些人錯在哪裡呢?錯在不認識上帝,不認識上帝的創造,不認識罪。他們按著自以為是的知識、正義感,以為自己走在一條為他人權益奮鬥的道路上。卻正如箴言所言: 「有一條路,人以為正,至終成為死亡之路。」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造人,造男造女,並不混淆,也明確指出在罪中的人類,會有一種同性性行為的罪行,是祂所不喜悅的,如同其它祂所厭惡的亂倫、人獸交及其它的罪行一樣。
對同情或支持同婚立場的基督徒,是不夠明白聖經的教導,是受到這看似進步的世界潮流所影響。人若不認識神,也不相信聖經,會跟隨這些人而行,是可以理解的,因為他們的主張很容易激起人們的正義和憐憫,是如此容易蒙蔽人心。但身為基督徒,我們有聖經明確的教導,足以看清這主張的錯誤之處。我們不但不該受其影響,落入這錯誤的價值觀中,反倒是唯一能夠分辨這些錯誤,帶給人們真理和自由的一群。願每一個基督徒都能在真理上站立得穩,不陷入這世界的網羅中。